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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古典音乐版权保护,外国古典音乐版权保护研究现状

  1. 古代有没有版权这么一说呢?
  2. 在中国古代,作品的版权是如何保护的?
  3. 古文有版权吗?
  4. 古诗词有版权保护吗?

古代没有版权这么一说呢?

有的,最早在宋朝出现,是朱熹最早意识到的。

朱熹作为中国儒学的集大成者,一生留下的著作颇多,并且自己印刷出售,但是被浙江书商非法盗印销售,于是他向好友吕祖谦求助,希望官方能出手制止。

但真正要求官府颁发保护版权文件的是朱熹的表侄祝穆。祝穆自撰了地理著作《新编四六必用方舆胜览》,他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的盗版与翻印,于南宋嘉颐二年请求两浙路转运司与福建路转运司颁发榜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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穷年矻矻,接手自抄录,寝食为废,乞行约束,庶绝翻版之患。”

并特意在自序后附上榜文,警告盗版者:

一旦发现,有权告发,追人毁版,严惩不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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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版权不是现在才有的,经济与学术都高速发展的宋朝早就为现代版权开创了先河,

保护版权与著作权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支持的。

为防止别人翻版盗印的事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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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末民初杨守敬著有《日本访书志》一书,里面收集了许多著作,其中卷六收集了一本曾经绝版的《方舆胜览》。

其中这本《方舆胜览》就附了“两浙转运司录白”,这个是宋理宗嘉熙二年(公元1238年)两浙转运司为了保护《方舆胜览》版权所颁发的榜文文书的“录白”。

其实,随着印刷术的发展,宋代的出版业比较发达,为了规范图书的发行,南宋绍兴年间曾颁发了一条法令——《绍兴令》,规定“诸私雕印文书,先纳所属申转运司,选官详定,有益学者听印行。”,意思是除了官方外,私人雕刻出版图书,必须先报当地的转运司申请,等待审核确定后,有利于学习的图书可以印刷发行。

而前面所说的“两浙转运司录白”就是这条法令实施出现的情况,“序后有两浙转运司录白,盖祝氏恐人翻雕,故请官为给榜”,朱熹的表侄祝穆当时准备开刻这本书,担心有人盗版,于是派吴吉去申报出版一事,并申请版权保护。

“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,乞行约束,庶绝翻版之患,乞给榜下衢、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。”,后来,两浙转运司同意此事,为防有人盗版侵权,就在衢、婺州两地颁布榜文。“如有似此之人,仰经所属陈告追究,毁版施行,故榜。”规定,如果发现有人盗版,将追究这种行为。

清朝叶德辉写的《书林清话》,主要是叙述刻书的源流一事。

在《卷二》中曾写道,“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”,防止盗版一事开始于宋朝。

在中国古代,作品的版权是如何保护的?

正好我是一名知识产权从业者,入行8年,我也不想去百度一堆东西,然后搬到这里来侃侃而谈,只是说说自己的理解。

唐宋时期诗词歌赋应当算是鼎盛时期吧,老百姓肯定不能连饭都吃不饱去写这些东西,所以说大部分涉及到版权的问题还是跟一些有名的文人墨客有关,从小能读书识字,接受教育的,大都是有些实力的家庭,或者说有些威望的官员,乃至皇权所有者。

古代不也是需要选拔人才么,有实力是一方面,你写的一手好文章,如果出名了,妇孺皆知了,有了名望,就有了保护自己作品的基础,也就有可能有了一官半职,而且唐朝有了印刷术,古代的版权我理解的是这首诗,这篇文是不是你写的,这就足够了,至于别人也会去复刻你的书,你的诗词歌赋去发行,何况我们现在也是盗版满天飞,冒牌满网络。

古人想要保护自己的版权,就要出人头地,名扬天下,封官进爵。这应该是最直接得了,不像现在,随便一个人,都可以去申请自己的作品权,毕竟有各种相对健全法律来保护:商标法,版权法,专利法,知识产权法等等

所以我个人的观点,古人保护自己版权,在没有相对健全的法制保护下,除了自成一派,就是通过官场了。

古文有版权吗?

没有,在宋代时,因为发明印刷术开始有盗版的出现。宋代文人已经在自己的作品后注明已向国子监申报,不得翻版的声明。

比如:程舍人在其刻印的《东都事略》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:“眉山程舍人宅刊行。已申上司,不许复版。”

段昌武在他的《丛桂毛诗集解》三十卷在国子监登记有“禁止翻版公据”。但是古代版权属于官府的行政庇护,不属于制度性保护。

古诗词有版权保护吗?

当前著作权保护时限至创作者死后五十年止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一条

公民的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,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;如果是合作作品,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

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、著作权(署名权除外)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
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、摄影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本法不再保护。

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、期刊的版式设计。

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,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、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。

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

***设使用中国古代诗人作品,中国古代的截止时间为公元1840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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